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萬4,35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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