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丁○○、戊○○、己○○、辛○○、庚○○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對被告等曾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9,692元,而前開督促程序中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核本案應繳裁判費為7,8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