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相對人乙○○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414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新台幣130萬元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准予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414號裁定准許後,依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263號假扣押執行在案,債權人迄未起訴,業經本院調閱該假扣押及假扣押執行卷宗暨向分案單位查明無訛,則揆諸首揭說明,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