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40號抗告人 陳燕青
郭明珠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慧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狀,記載:一、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