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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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772號聲明人 邱家鈺
曾凱傑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母 邱金德 、 邱黃菊英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未拋棄繼承人(即邱金德、邱黃菊英)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