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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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56號抗告人即被告 張藍捷
7號2樓 馮勢棠
7號2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間因99年重訴字第756號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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