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 羅守善 相對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代理人 林仁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案由欄關於「99年度苗簡第3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度簡上字第3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案由欄關於「99年度苗簡第39號」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王萬金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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