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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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66號聲請人 彭怡東 聲請人 彭保富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聲請人彭怡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收養彭保富(男,00年00月00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彭怡東欲收養其兄 彭營 之子即被收養人彭保富(民國68年年00月00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是以取得彭營同意,於100年6月23日共同訂立收養契約後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被收養人彭保富為養子,並提出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已合法訂立收養契約,本件收養亦無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此有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此外聲請人即被收養人彭保富之母 吳瑞鳳 因係重度精神障礙,其住院已久並語無倫次無法溝通意思,此有吳瑞鳳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並經關係人彭營 陳明 在卷足憑,是以本件收養依首揭法律規定毋庸得吳瑞鳳之同意。本院審酌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本係至親,具深厚感情依附關係,本件收養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生父及生母之情事,依法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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