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1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叁拾伍元,及自本件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有上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等可參,為就裁判費一併聲請強制執行,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8,735元(詳如附表所示)。再法院依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併予加給法定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麗娟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共計│28,7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