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上訴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上訴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二號
具保人甲○
住台中被告乙○○男卅
住同身分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收之。
理由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書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該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廿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曾謀貴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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