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弘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懿維視聽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曾平杉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