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二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甲○○於夜間侵入住宅,攜帶凶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於夜間侵入住宅,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扣案一字型起子壹支、手套壹雙沒收。
事實
一、甲○○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其中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犯加重竊盜罪,經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時柒年四月七日上訴駁回而確定,經送監執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凌晨一時許(夜間),前往 鍾凌棋 位於桃園縣○○鄉○○路○○號住宅,手戴手套一雙,並持客觀上足對人體安全產生危害之一字形起子一支,撬毀鐵窗之安全設備(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侵入該住宅,竊取JVC之CD主機、音箱一組、先鋒牌主機一組、喇叭四組、音響擴大器一組、富士牌喇叭十組、不詳廠牌音響主機一組、行動電話電池一只(起訴書誤植為二只)、現金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元、存錢筒一只(內有六千三百元)。甲○○行竊得手後,復以同一手法侵入○鄰○鄉○○路○巷○○號丙○○之住宅(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數位相機一台、汽車發電器一台、電腦連接線二條、手寫版一塊、電腦變電器三個等物,得手後欲自後門離去之際,為鍾凌棋當場發覺而持棍棒追出,甲○○見狀亟欲逃逸,即沿路丟棄竊得之物以求減輕負荷,惟鍾凌棋追逐二、三百公○○○鄉○○路○○○巷口處,經扭打已將甲○○壓制於地,甲○○為脫免逮捕,竟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口咬鍾凌棋雙手,致鍾凌棋雙膝挫傷、右手臂淤血、挫傷、右腳挫傷等傷害。嗣警方據報前往現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甲○○所有供犯罪用之一字型起子一支、手套一雙。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之被告甲○○坦右揭犯行不諱,核予被害人鍾凌棋、 盧勝能 指述被害情節悉相符合,並有被害人等所立之贓物領據各一份、被告人鍾凌棋傷害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及被告所有供犯罪罪用之一字型起子、手套一雙扣案佐證;被告持以撬毀被害人住宅鐵窗之一字型起子,係以壓克力材質為柄、不鏽鋼材質為前端,其堅硬銳利既足以撬毀鐵窗,客觀上自足以對人體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危害,可認為兇器無誤。本件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夜間侵入被害人鍾凌棋住宅竊盜之行為,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公訴人疏未論及被告係以毀越鐵窗安全設備為其行竊手法,僅求科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罪名,尚有未洽;又被告竊取被害人盧勝能財物,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乃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行為,其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夜間侵入住宅,並有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應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論,公訴人求論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尚有未合,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被告傷害被害人鍾凌棋,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所犯加重準強盜罪及傷害罪間,有手段目的之關係,應從牽連犯之例,從一重論以加重準強盜罪。而其所犯加重竊盜罪、加重準強盜罪間,犯意個別、手段互殊,應分論併罰之。另被告於八十六年間因犯加重竊盜罪,經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時柒年四月七日上訴駁回而確定,經送監執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為憑,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又上開紀錄表可參,前案甫經執行完畢,短期內再犯罪質相同之罪名,且本次所犯嚴重危害民眾財產、生命、身體之安全等一切情狀,分就所犯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主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三、扣案一字型起子一把、手套一雙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寧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