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9號上訴人臺南市佳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清和 被上訴人 方秀梅
方春菊 蔡炳盛 陳慧英 于月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17,681元(即附表所示建物之課稅現值合計2,651,600元、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代繳之房屋稅466,0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周怡青附表:
┌──┬─────────┬─────────┬──────┬─────┬──────┬──────┐│編號│建物│門牌號碼│課稅現值│權利範圍│訴訟價額│總計│├──┼─────────┼─────────┼──────┼─────┼──────┼──────┤│1│臺南市○○區○○段│臺南市永康區網寮里│568,300元│全部│568,300元│2,651,600元│││368建號│永二街176號│││││├──┼─────────┼─────────┼──────┼─────┼──────┤││2│臺南市○○區○○段│臺南市永康區網寮里│573,100元│全部│573,100元││││369建號│永二街178號│││││├──┼─────────┼─────────┼──────┼─────┼──────┤││3│臺南市○○區○○段│臺南市永康區網寮里│253,900元│全部│253,900元││││373建號│永二街182-18號│││││├──┼─────────┼─────────┼──────┼─────┼──────┤││4│臺南市○○區○○段│臺南市永康區網寮里│616,100元│全部│616,100元││││377建號│永二街188號│││││├──┼─────────┼─────────┼──────┼─────┼──────┤││5│臺南市○○區○○段│臺南市永康區網寮里│621,900元│全部│621,900元││││392建號│永二街182-14號│││││├──┼─────────┼─────────┼──────┼─────┼──────┤││6│臺南市○○區○○段│臺南市永康區網寮里│13,000元│1089/10000│13,000元││││375建號│永二街182-17號││(373建號││││││││共同使用部││││││││分)││││││├──────┼─────┼──────┤│││││5,300元│452/10000│5,300元│││││││(392建號││││││││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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