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87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八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一三七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屬實,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銷燬」部分,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規定,犯第九十一條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依刑事訴訟法前開規定,僅得宣告沒收,原聲請書所載:聲請「銷燬」部分應屬誤載,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附表:
┌──┬───────────────┬───────────┐│編號│應沒收之物品及數量│備註│├──┼───────────────┼───────────┤│一│盜版光碟DVD,539片│詳細名目均詳如附件所示│├──┼───────────────┼───────────┤│二│盜版光碟VCD,1556片│同上│├──┼───────────────┼───────────┤│三│空白光碟DVD,50片│供犯罪所用之物│├──┼───────────────┼───────────┤│四│空白光碟VCD,50片│同上│├──┼───────────────┴───────────┤│總計│盜版光碟(DVD及VCD)共計2095片,│││空白光碟(DVD及VCD)共計100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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