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6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梅玉律師
彭永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裁定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本案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訊問後,上項情形仍然存在,本院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廖怡貞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