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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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威賜┌─────────────────────────────────────┐│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品星有限公│華南商業銀│94年10月22日│186,500元│0000000││││司│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002│雅盛企業社│陽信商業銀│94年10月5日│12,483元│0000000││││ 黃瑞慶 │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