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1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慶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常興福 間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6,7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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