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交簡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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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ALOCAJOELARCANO(中文名喬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28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BALOCAJOELARCANO(中文名喬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僅圖一己交通便利,飲酒後率爾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上路,顯危及自身與其他用路者之人身安全,考量其經查
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暨其為大學畢業
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2814號
被告BALOCAJOELARCANO(菲律賓籍,中文姓名
:喬伊)
男29歲(民國80【西元1991】年3月
27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地址:臺中市○
○區○○路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居留證號:L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BALOCAJOELARCANO自民國109年5月15日22時許起至同日23
時許止,在臺中市大雅區某處便利商店,飲用啤酒1瓶。其
於飲酒完畢後,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已超過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竟不顧公眾通行之安全,旋自該處騎乘電動輔助自行
車至道路。嗣於同日23時許,行經臺中市大雅區昌平路4段
與前村路377巷之交岔路口,因行車不穩,為警攔停後,發
現其身上散發濃厚酒味,遂於同日23時17分許,對其施以酒
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
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BALOCAJOELARCANO於警詢時及本
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及本件酒駕案照片3張
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檢察官鄭珮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廖莉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