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交簡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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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ALOCAJOELARCANO(中文名喬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28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BALOCAJOELARCANO(中文名喬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僅圖一己交通便利,飲酒後率爾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上路,顯危及自身與其他用路者之人身安全,考量其經查
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暨其為大學畢業
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2814號
被告BALOCAJOELARCANO(菲律賓籍,中文姓名
:喬伊)
男29歲(民國80【西元1991】年3月
27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地址:臺中市○
○區○○路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居留證號:L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BALOCAJOELARCANO自民國109年5月15日22時許起至同日23
時許止,在臺中市大雅區某處便利商店,飲用啤酒1瓶。其
於飲酒完畢後,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已超過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竟不顧公眾通行之安全,旋自該處騎乘電動輔助自行
車至道路。嗣於同日23時許,行經臺中市大雅區昌平路4段
與前村路377巷之交岔路口,因行車不穩,為警攔停後,發
現其身上散發濃厚酒味,遂於同日23時17分許,對其施以酒
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
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BALOCAJOELARCANO於警詢時及本
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及本件酒駕案照片3張
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檢察官鄭珮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廖莉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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