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105號

上訴人即

原告 何奇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孟蓉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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