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抗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補充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抗字第90號抗告人 陳炯榮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江芯愉 間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案由欄關於「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6號所為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應更正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95號所為更正裁定提起抗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抗告人係對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95號所為之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惟原裁定案由欄誤予記載為對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6號所為更正裁定提起抗告,顯屬誤寫,依首揭規定,相對人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許炎灶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