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890號抗告人影騰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頌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 陳明 相對人張頌論是否一併提出抗告?如是,應具狀陳明。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