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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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95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用及駁回執行聲請返還款項,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繳納予本院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元,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陸拾元部分,准予退還聲請人丙○○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陸元,另准予退還相對人甲○○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訴訟事件,如經該法將之改列為家事非訟事件者,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既規定應由法院依非訟程序終結之,原來適用訴訟程序之事件,因家事事件法之施行,而改規定為適用非訟程序,則法院徵收裁判費之標準,依上說明,即不得仍按原訴訟程序標準徵收,應改按非訟程序標準徵收,並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返還該差額,始符公平」(參見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二○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一百年九月間對聲請人起訴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存在,並請求至相對人成年為止之扶養費(本院一○○年度親字第九五號),本已繳納如附表一所示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萬七千七百六十元,惟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前揭扶養費請求改列為家事非訟事件,故參酌前揭最高法院見解,裁判費應減為五千元(如附表二所示),再加計血緣鑑定費一萬八千元,本件訴訟費用總額為二萬三千元,聲請人至多應負擔五千元裁判費及一萬二千元血緣鑑定費,共計一萬七千元,實際卻已依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判決主文第四項給付相對人二萬三千六百三十三元,故本院應返還六千六百三十三元訴訟費用予聲請人;㈡另相對人執本院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所為更正裁定,於本院一○四年司執字第九六九○號強制扣存聲請人之存款一萬八千三百九十四元(相對人追討一萬八千元血緣鑑定費,加執行費及程序費共計一萬八千三百九十四元),然聲請人已溢額給付相對人二萬三千六百三十三元,自應駁回相對人就血緣鑑定費所為執行聲請,並將已扣存本院執行處之一萬八千三百九十四元返還聲請人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依首揭最高法院見解,本院溢收裁判費二萬二千七百六十元(27,760-5,000=22,760)之事實,核與實情相符,然前揭溢收之裁判費,係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本應全額退還相對人,惟相對人於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具狀自承聲請人已依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判決主文第四項給付相對人二萬三千六百三十三元訴訟費用,故本件退費事由應考量此項事實而重新調整;㈡本院一○○年度親字第九五號民事事件,經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再為更正裁定,更正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數額為二萬二千二百五十七元,然聲請人業已給付相對人二萬三千六百三十三元,顯然聲請人溢付一千三百七十六元予相對人,此數額得由聲請人自前揭本應退還相對人之全額溢收裁判費中扣還;㈢關於本院執行處是否應駁回相對人就血緣鑑定費所為執行聲請,並將已扣存本院執行處之一萬八千三百九十四元返還聲請人,實屬本院執行處之職權,非本院家事法庭所能裁定處理,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程序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惟如前所述,聲請人業已給付相對人之二萬三千六百三十三元,包括一萬八千元血緣鑑定費用及四千二百五十七元之裁判費用在內,相對人再為強制執行,實體上即屬可議;㈣基上,聲請人聲請退還六千六百三十三元訴訟費用,於一千三百七十六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退費聲請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本院依職權退還溢收相對人甲○○之裁判費用二萬一千三百八十四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拾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表一┌───────┬────────────────────────┐│聲明第一項│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聲明第二項│2476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標的價額計算式:│││每月2萬元×12個月×10年(定期給付超過10年)】││││└───────┴────────────────────────┘附表二┌───────┬────────────────────────┐│聲明第一項│3000元(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聲明第二項│2000元【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標的價額計算式:每月2萬元×12個月×10│││年(定期給付超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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