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更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聲請人 楊韻加 相對人 黃郁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5日所為之104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裁定及命負擔程序費用部分均撤銷。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訴訟能力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業經裁定准許在案,嗣債務人黃郁富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於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727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債權人到庭自承其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尚未結婚,有言詞筆錄在卷可稽,是債權人楊韻加係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3條及民事訴訟法法第45條,並無訴訟能力,故本件債權人之聲請不合程式,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應予駁回,原裁定併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