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306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即接管小組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
弄22兼法定乙○○代理人兼訴訟甲○○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零壹拾柒萬伍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3月12向原告辦理授信,借款新台幣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3月13日起至97年3月13日,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另於93年3月2日向原告辦理授信,借款4,7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4月1日起至98年4月1日,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又於95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8,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7月18日起至96年1月18日,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到期1次清償本金。以上3筆授信合計1,470,000元,均邀被告乙○○、甲○○擔任連帶保證人,借款利率均依基準利率加3.201﹪,如逾期清償,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借款全數1次清償,且除按前開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按期償付本息,至96年6月18日止,尚有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乙○○、甲○○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與被告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㈡、被告與原告協議緩期清償是指8,000,000元借款部分,其餘各筆並沒有協議,因為該筆借款96年1月18日到期,而且依約應一次還清,被告當時無法清償,有請求分期,但是總行還沒有核准,後來到8月份才核准有再延展,但是被告並沒有依約定繼續繳款才回到本約來請求。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乙○○、甲○○則以:原告於95年7月同意被告貸款,從商業行為觀之,原告應對被告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信用情形評估,以決定放款數額多寡,承貸與否原告有自主權,原告不應因為自己內部老闆 王又增 事件造成擠兌,自顧不暇以致擱置貸款案,嗣擠兌結束才辦理本件貸款換單,被告依約將利息存入帳戶,原告不應因內部問題致使被告在聯合徵信中心留下一筆遲繳之不實紀錄,使被告日後因信用瑕疵不易向銀行融資,以致經營惡化,原告應負瑕疵給付責任。系爭貸款兩造同意以竹南啤酒廠金牌啤酒二號瓶裝線結束後之尾款作為還款來源以結清貸款,但本件工程因多次變更設計而延宕,遲至96年8月30日才辦理複驗手續。96年1月18日到期後原告有同意展延到5月左右,但是5月被告無法再符合原告要求再展延。對於被告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有欠原告如其聲明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無爭執,但是原告造成被告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不良紀錄則有意見,希望原告可以同意被告繼續還款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向伊申貸及積欠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3紙、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6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原告主張兩造間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筆貸款之清償並未有所協議,僅就附表編號4所示貸款有協議,該筆借款96年1月18日到期,依約應一次還清,被告當時無法清償,故請求分期,總行到8月份才核准再延展,但被告並未依約定繼續繳款,故應回到本約為本件請求之事實,既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自承96年1月18日到期後原告僅同意展延到96年5月,5月之後被告無法再符合原告要求再展延之條件等語。則依兩造所定放款借據第6條第1款之規定,附表所示各筆借款可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清償前開款項。至於被告抗辯造成伊無法清償債務之原因係因原告遲延核准延展並進而造成伊信用瑕疵貸款困難云云,然是否同意被告展期清償本即原告之權利,誠如被告答辯要旨所言,此乃原告之自主權,被告即不得以原告當時未同意展延,而抗辯其嗣後無力清償系爭債務係可歸責於原告。至被告是否因原告作業疏失致被告信用瑕疵而受有損害,並非本件所應審究,前開所辯並不足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10,175,642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是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請於收受判決20日內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冒佩妤附表:
┌─┬─────┬─────┬─────────┬─────────────┐│編│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元│週年利率├─────────┼─────────────┤│號│)││計算方式│計算方式│├─┼─────┼─────┼─────────┼─────────────┤│1│177,107│8.665%│自96年6月14日起至│自96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述││││││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述││││││利率20%計算。│├─┼─────┼─────┼─────────┼─────────────┤│2│177,190│8.665﹪│自96年6月14日起至│自96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述││││││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述││││││利率20%計算。│├─┼─────┼─────┼─────────┼─────────────┤│3│1,821,345│3.935﹪│自96年6月2日起至│自96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述││││││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述││││││利率20%計算。│├─┼─────┼─────┼─────────┼─────────────┤│4│8,000,000│7.19﹪│自96年6月19日起至│自96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述││││││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述││││││利率20%計算。│├─┴─────┼─────┼─────────┼─────────────┤│合計:│││││10,175,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