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105號聲請人 蔡秋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詠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附表發票日106年2月22日之票據號碼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請確認附表票據號碼CH434807之到期日及利息算日即提示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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