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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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442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炎金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易字第668號),提起上訴。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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