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家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抗字第43號抗告人 于安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意玫 間返還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傅中樂法官陳容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