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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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39號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漢宗 等因103年度保險字第39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5,6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