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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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20號聲請人昶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致強 代理人 陳亮佑 律師
雷麗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昶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金額或價額計徵聲請費,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3,736,024元,有相對人之檢查人報告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2,000元。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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