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債務人 趙黛娣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與其配偶如何分擔對債務人子女林○○之扶養費用?提出債務人配偶及受扶養人林○○之收入證明文件(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2.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其家屬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2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
7.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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