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昕儒 兼特別代理人 游美雲 上列上訴人謝昕儒、游美雲與被上訴人 謝水沙 因10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9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7,80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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