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263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士群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