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734號
原告 王文吉
被告 曹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73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下午2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周玉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曹志成、胡嬌嬌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989元,及被告曹
志成自民國110年4月27日起,被告胡嬌嬌自民國110年4月23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