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7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734號

原告 王文吉

被告 曹志成

胡嬌嬌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73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下午2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周玉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曹志成、胡嬌嬌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989元,及被告曹

志成自民國110年4月27日起,被告胡嬌嬌自民國110年4月23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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