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768號
原 告 楊俐君
羅德義
鄭雪珠
金葉葦
被 告 許唐漢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陳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4日上午11時40分
在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本件有再行調查之處,有再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請於開庭時攜帶:支付命令確定書、已受償金額計算表
到庭。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