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告 陳吳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61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世明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576元,及其中新臺幣84,290元自
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世明
法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