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2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文義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洪王瓊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曾文義等人應將被上訴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建物(面積18㎡)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被上訴人,及上訴人應給付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0718元(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18㎡×公告現值1萬6151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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