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家樺 間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25,0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
  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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