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5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33號原告 林依樺 被告 楊淑美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6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玖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傳喚,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之規定,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自民國109年1月起,明知其因週轉不靈已無資力進貨,且無販賣組裝模型及玩具公仔之真意,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訂單成立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前,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露天拍賣「qsdrhuk1-2」帳號,刊登附表「商品名稱及訂單金額」欄所示販售預購玩具模型公仔之不實訊息,致被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訂單成立日期」欄所示之日期下標購買,並於附表「付款日期、方式及金額」欄所示時間,以同欄所示方式,付款同欄所示金額,致原告共計受有新臺幣(下同)3,940元之損失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無意見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網路上刊登不實販售公仔之訊息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訂單成立日期」欄所示之日期下標購買,並於附表「付款日期、方式及金額」欄所示時間,以同欄所示方式,付款同欄所示金額,致原告共計受有3,940元之損失,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664號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判決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上開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確有上開所述行為事實無疑。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有上述詐欺原告之行為,當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則原告依上述規定請求被告賠償3,940元之損害,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當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部分:㈠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所為聲請,僅屬促使法院職權發動之性質。㈡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另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法第491條並未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之規定,故不需徵收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宜軒附表訂單成立日期商品名稱及訂單金額(新臺幣)付款日期、方式及金額(新臺幣)110年3月18日09月新品預售代理版GSC黏土人配件系列替換用臉部表情悠悠哉哉少女日和中盒6入…(完整名稱不詳)(700元)110年3月18日9時25分許,匯款定金400元至被告楠梓右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110年5月12日11月新品預售代理版GSC黏土人女神異聞錄5Joker再販(950元)110年5月12日20時49分許,以支付連ATM方式,付款890元(折抵60元)110年6月10日2022年01月新品預售代理版GSC黏土娃刀劍亂舞加州清光可動0630(1,570元)110年6月10日14時21分許,以支付連ATM方式,付款1,510元(折扣60元)110年6月22日2022年02月新品預售代理版GSC黏土娃服裝套組雨披(黃色)0716(660元)110年6月22日19時37分許,以支付連ATM方式,付款600元(折扣60元)110年8月4日11月新品預售代理版GSC黏土人配件系列紀念折疊收納箱(橘色/黑色/透明)三色分售0813(540元)110年8月4日18時5分許,以支付連餘額方式,付款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