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欽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2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俊欽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