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士期選任辯護人林岡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儲鳴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士期選任辯護人林岡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