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奕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奕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王雪君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