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七號
原告台東縣關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 林內中 、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B書記官陳俊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