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1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16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貴瑞
籍設臺中市○區○○街000號(臺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8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宋貴瑞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皮夾壹只、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犯罪事實記載「行經臺中市東區三賢街142前」更正為「行經臺中市○區○○街000號前」,以及關於告訴人姓名原先記載「 蔡品彤 」均應更正為「 蔡品肜 」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宋貴瑞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見告訴人之皮夾不慎遺失,竟擅自侵占並將其中財物花用殆盡,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失,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但尚未賠償告訴人損失之犯後態度。以及審酌被告前有同質性之侵占遺失物前科紀錄之素行。暨審酌被告於警詢時所供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坦承其侵占皮夾1只並將其內現金花用殆盡,告訴人並證稱皮夾內有現金新臺幣1,500元,上開犯罪所得未經發還或扣案,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告訴人雖證稱遭侵占皮夾內另有證件、信用卡、金融卡等物品,然上開物品本身價值甚低,且經掛失後即無法再使用,已欠缺刑法上重要性,自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8241號被告宋貴瑞男6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街000號(臺中市○區○○○○○0○○○○○○○○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貴瑞於民國112年3月13日17時17分許,騎乘自行車行經臺中市東區三賢街142前,拾獲蔡品彤遺失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500元,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玉山商業銀行金融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卡、信用卡、彰化商業銀行提款卡及郵局提款卡之皮夾1只,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該皮夾侵占入己後,將現金花用殆盡,其餘證件及皮夾則隨意棄置他處(均未扣案)。嗣蔡品彤發現遺失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品彤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宋貴瑞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蔡品彤於警詢時指訴相符。此外,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告訴人報案紀錄等附卷供參,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被告犯罪所得1500元及皮夾1只,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被告所侵占之告訴人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玉山商業銀行金融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卡、信用卡、彰化商業銀行提款卡及郵局提款卡,雖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考量上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復屬個人專屬使用之證件、卡片,且上開物品本身財產價值甚低,經掛失後亦不易為他人所用,則沒收尚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檢察官陳信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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