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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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劉芸慈 相對人 鄧燕清 債務人 鄧家楹鄧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①②108年6月20日。
(二)權利種類:①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①6,350,000元②5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②138年6月17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①②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
(六)清償日期:①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①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①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①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①②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4.733%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①②鄧家楹即鄧美玉,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鄧家楹即鄧美玉於①②108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①4,500,000元②38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①②123年6月2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①111年2月25日②111年3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①3,899,361元②317,00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鄧家楹即鄧美玉又擔任第三人洺亨實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於③④109年7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③1,500,000元④3,000,000元,清償日期為③114年7月10日④110年7月10日,詎債務人自③112年6月10日④112年6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③1,169,891元②3,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個人貸款綜合契約、消費性貸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豐原區市政19087.21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60臺中市豐原區市○段000地號住家用加強磚造二層一層:48.30二層:51.66突出物:6.00合計:105.96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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