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吳炳輝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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