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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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八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慈幼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慈幼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慈幼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一、二。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慈幼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該財團法人原名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慈幼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經報奉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於民國(下同)五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以教二字第四二五六九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五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二冊、第一四頁第四二號)。因原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法人名稱及財產管理方法變更,為維持財團法人組織、管理方法及財團目的,乃提請第九屆第七次、第九次董事會決議,變更章程如附表一、二,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慈幼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一、二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