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三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因被告甲○○為緬甸國人,本件訴訟文書有對該國送達之必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回證、起訴狀繕本譯成緬甸文(或英文),送交本院,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