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成┌──────────────────────────────────────────────────────┐│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6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陳東佑 皮膚科診所│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94年2月28日│4,680元│RA0000000│││││行│││││├─┼─────────┼─────────┼───────────┼────────┼────────┼──┤│2│ 蔡維琪 │第一商業銀行臺東分│94年2月30日│8,500元│TA0000000│││││行│││││├─┼─────────┼─────────┼───────────┼────────┼────────┼──┤│3│ 林賢美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94年8月31日│20,000元│TSC0000000│││││卑南分行│││││├─┼─────────┼─────────┼───────────┼────────┼────────┼──┤│4│林賢美│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94年2月28日│6,700元│TNC0000000│││││卑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