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騰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騰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騰宏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80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及編號12之3罪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75號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7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6、8、9、12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罪刑,所犯如附表編號2、7、10、11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罪刑,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受刑人於102年9月13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影本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附表:受刑人彭騰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06.18│99.05.11│99.06.1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689號│3728、3926、4138、4713│3728、3926、4138、4713││││、4956號│、4956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99年度苗簡字第732號│99年度訴字第704號│99年度訴字第704號││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960號│99年度易字第960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12│99.11.08│99.11.08│├─┼──────┼───────────┼───────────┼───────────┤││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99年度苗簡字第732號│99年度訴字第704號│99年度訴字第704號││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960號│99年度易字第9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9.09│99.12.02│99.12.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620號(編號1至9定應執│3416號(編號1至9定應執│3416號(編號1至9定應執│││行刑3年)(101.10.26假│行刑3年)(101.10.26假│行刑3年)(101.10.26假│││釋出監,尚餘殘刑11月2│釋出監,尚餘殘刑11月2│釋出監,尚餘殘刑11月2│││日)│日)│日)│└────────┴───────────┴───────────┴───────────┘┌────────┬───────────┬───────────┬───────────┐│編號│4│5│6│├────────┼───────────┼───────────┼───────────┤│罪名│竊盜│詐欺│電信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2罪│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①99.06.09│①99.04.30│99.05.11至99.05.16│││②99.06.15│②99.04.30││├────────┼───────────┼───────────┼───────────┤│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728、3926、4138、4713│3728、3926、4138、4713│3728、3926、4138、4713│││、4956號│、4956號│、4956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99年度訴字第704號│99年度訴字第704號│99年度訴字第704號││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960號│99年度易字第960號│99年度易字第960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08│99.11.08│99.11.08│├─┼──────┼───────────┼───────────┼───────────┤││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99年度訴字第704號│99年度訴字第704號│99年度訴字第704號││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960號│99年度易字第960號│99年度易字第9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2.02│99.12.02│99.12.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3416號(編號1至9定應執│3416號(編號1至9定應執│3416號(編號1至9定應執│││行刑3年)(101.10.26假│行刑3年)(101.10.26假│行刑3年)(101.10.26假│││釋出監,尚餘殘刑11月2│釋出監,尚餘殘刑11月2│釋出監,尚餘殘刑11月2│││日)│日)│日)│└────────┴───────────┴───────────┴───────────┘┌────────┬───────────┬───────────┬───────────┐│編號│7│8│9│├────────┼───────────┼───────────┼───────────┤│罪名│誣告│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共4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①99.07.19③99.07.21│99.04.18│99.06.07│││②99.07.20④99.07.21│││├────────┼───────────┼───────────┼───────────┤│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728、3926、4138、4713│1052號│1052號│││、4956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99年度訴字第704號│100年度易字第209號│100年度易字第209號││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960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08│100.04.29│100.04.29│├─┼──────┼───────────┼───────────┼───────────┤││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99年度訴字第704號│100年度易字第209號│100年度易字第209號││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9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2.02│100.05.26│100.05.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416號(編號1至9定應執│1610號(編號1至9定應執│1610號(編號1至9定應執│││行刑3年)(101.10.26假│行刑3年)(101.10.26假│行刑3年)(101.10.26假│││釋出監,尚餘殘刑11月2│釋出監,尚餘殘刑11月2│釋出監,尚餘殘刑11月2│││日)│日)│日)│└────────┴───────────┴───────────┴───────────┘┌────────┬───────────┬───────────┬───────────┐│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共3罪││││││├────────┼───────────┼───────────┼───────────┤│犯罪日期│99.07.27│99.09.03│①99年8月中旬│││││②99年8月底③99年9月初│├────────┼───────────┼───────────┼───────────┤│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6號│76號│7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102年度上易字第175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75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75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3.20│102.03.20│102.03.20│├─┼──────┼───────────┼───────────┼───────────┤││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75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75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75號││判│案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3.20│102.03.20│102.03.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2年度執緝字│苗栗地檢102年度執緝字│苗栗地檢102年度執緝字│││第311號(編號10、11定│第311號(編號10、11定│第311號(3罪定應執行刑│││應執行刑8月)│應執行刑8月)│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