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5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永樺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永樺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江永樺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先後於密接時地為上揭行為,屬接續犯。 爰衡 以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自承「我會這樣是因為告訴人和另外一人先在他的臉書裡面罵我,我才會在我的臉書反擊。(庭呈臉書)上面的HMCHANG就是告訴人,他跟 李熙彥 一搭一唱在臉書罵我,我朋友看到後,就印下來給我看(103年交查字177號卷、第6頁反面)」,且卷附告訴人及李熙彥臉書言論確有提到「姓江的、我極度不爽中。最近有隻狗,每天叫!吵、真吵,叫牠閉嘴,牠還是夾著尾巴叫,不知道是訓練不好,還是秉性有問題?牠叫『肛ㄟ』牠好吵,怎麼辦?秉性不好的狼犬,是無法通過訓練測試(103年交查字177號卷、第14頁至第15頁)」等語,被告始對告訴人發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述言論,惟被告於發表言論時以「髒會長、髒老鼠」稱呼告訴人,該等稱呼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使告訴人感受難堪,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實不足取,爰審酌被告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復衡以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又其犯罪之手段、方法,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曉汾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4844號被告江永樺男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街000號居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永樺為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巷0號拓威犬學校負責人, 張宏銘 則為PDA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警犬訓練協會(下稱PDA警犬訓練協會)常務理事,江永樺因不滿警犬訓練協會於民國102年11月24日在南投市中興新村中興運動場舉辦之2013年全國警犬繁殖展覽大會之賽制不公,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巷0號之居所,以電子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其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帳號,以暱稱「江永樺」,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動態消息上,刊登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並以「髒會長」、「髒老鼠」影射張宏銘,足以貶損張宏銘之人格及名譽。
二、案經張宏銘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江永樺對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經告訴人張宏銘指訴綦詳,且有如附表編號1到3所示之被告臉書網頁資料影本在卷足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犯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1、核被告江永樺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2、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到3所示3次公然侮辱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係各別犯意為之下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3、至告訴意旨另認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到3所示犯行,係涉有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嫌云云。然按
(1)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涉有何誹謗罪嫌,辯稱,伊雖有在臉書上張貼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然係因伊參加PDA警犬訓練協會舉辦之2013年全國警犬繁殖展覽大會,該次大會之種公遺傳功勞獎賽制以展示代替競賽,但頒發獎盃時,卻有大、小之分,並引起參賽 犬友 之公憤,伊乃在臉書網頁上針對賽制不公之部分發表看法,伊沒有誹謗告訴人張宏銘之意思等語。
(2)次查,告訴人到庭陳稱,本次PDA警犬訓練協會舉辦2013年全國警犬繁殖展覽大會之種公項目僅係展示而非比賽,頒發獎座雖有大、小之分,但僅係紀念品之性質,最後大會決定將大的紀念品頒給出場犬數較多之人,並非競賽之意思等語。另案外人 林耀祥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6604號為不起訴處分)亦於102年12月2日,在其臉書網頁上,張貼「代發關於本次退回PDA本部展獎杯的抗議聲明」文章,亦就種公繁殖功勞獎之賽制提出質疑,有林耀祥臉書網頁影印資料在卷可佐。再者,PDA警犬訓練協會之常務理事 謝文福 亦於其臉書網頁上張貼「…11/24犬公繁殖功勞獎大小杯之發放方式是由裁判決定!(依出場犬隻數量)證人為當天翻譯人員,德國SV已將此項列為展示,無獎杯發放!協會之獎杯準備是有瑕疵的!(大小)…」,有謝文福臉書網頁資料在卷足憑,可認PDA警犬訓練協會舉辦之2013年全國警犬繁殖展覽大會種公繁殖功勞獎確有獎盃發放之爭議,被告就獎盃發放爭議在其臉書上張貼如附表所示「…一場賽事不顧別人的勸告,一意孤行,…搞得犬界抗議不滿的聲浪沸沸揚揚,集體退獎盃…」等內容,可認被告係就獎盃發放所生爭議,依其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意見及評論,縱令告訴人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難認被告主觀有何貶損告訴人名譽之意圖,核與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告訴意旨容有誤會。
(3)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公然侮辱罪部分,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檢察官陳建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張文賓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張貼時間│內容│├──┼─────┼──────────────────────────────┤││102年12月2│髒會長,不是,應該稱呼你為前會長,那也不對是你把自己降為常務│││8日某時許│理事,充其量是個副會長,怎麼老是對外以會長自居,權力這麼大,││││大到可以一手遮天,別人是占著茅坑不拉屎,啊你是站著毛坑到處拉││││屎,讓別人替你擦屁股,一場賽事不顧別人的勸告,一意孤行,甘願││││做個馬屁精,搞得犬界抗議不滿的聲浪沸沸揚揚,集體退獎盃,提出││1││一些不公不正的質疑,而你卻不以執政者的心態虛心接受加以檢討,││││反而目中無人霸氣十足得對待犬友,連我們這位熱愛協會比賽風度最││││佳的愛犬人士都火大了,代誌大條了,他卻躲在後面,協會緊張了,││││趕緊請了 雙木 先生和 言射 先生兩位欽差大人前往滅火,不知是安撫還││││是溝通或是道歉,身段放的超低,見面三分情,總算把事情淡下來,││││不料這位髒先生賊性不改,像隻老鼠不敢見天日躲在暗巷,到處點火││││,原來壞了這鍋粥的老鼠竟然是躲在這裡…待續│├──┼─────┼──────────────────────────────┤││102年12月2│大街罵人小巷道歉!犬友的眼睛是雪亮的!我們這位偉大的髒先生協││2│1日某時許│會不是你自己一個人的,不是你一個人說了就算了,如果你自想當大││││明王朝馬屁精,就不要牽脫別人不會生?│├──┼─────┼──────────────────────────────┤││102年12月2│髒老鼠:應該記得幾年前你曾帶母狗來配種,幾天後再獸醫店亂說話│││7日某時許│,惹火了 林爸 ,打通三字經的電話給你,你就嚇得屁滾尿流,連夜逃││3││到高雄,請某位大哥出面,此事台南犬友都知道,到處惹事生非,胡││││說八道,可是你的鼠性,虧你還大言不慚的說你是三屆審察長,那不││││是你用騙來的會長自己冊封的,你有審察員的資格嗎?既沒有審察…│└──┴─────┴──────────────────────────────┘